第一项: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绵阳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绵阳市法律援助举报投诉电话:
2261673(市司法局监察室) 2266265(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8号
服务窗口:绵阳市政务中心七楼(绵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6-2268104, 传真:2266802
中心主任:胡小君 2268104 13890131786
副 主 任:林军2268104 18011106811
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绵阳市高平路2号(涪城区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6-2211148 传真2211148
中心主任:李祖勇18990100812
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游仙区经济开发区南区东山大道南段6号(游仙区政
务中心)
电联系话:0816-5037063
中心主任:王静13618115706
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江油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816-3369105
中心主任:许寿艳
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三台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16-5220148 0816-5225736. 传真:0816-5225736
中心主任:贾烨18990150425
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西段7-4
联系电话:0816-4337906
中心主任:翟明澜13219989009
梓潼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梓潼县文昌镇城北新区四号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0816-8220912. 传真8218148,8220912
中心主任:白林安13881181188
盐亭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新政府文旅综合大楼(府南街)
联系电话:0816-7122148
负 责 人:李太平(法律援助股长)
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下街21号
联系电话:0816-8812348
中心主任:13628082668
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北川县永昌镇云盘北路26号
联系电话:0816-622750
中心主任:张小红13795762839
绵阳科学城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绵阳科学城148 四楼
联系电话:0816-480148
中心主任:张良飞 2480148 13086402252
绵阳市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地址:绵阳市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
联系电话:0816-2542944
中心主任:王银芬所长13508110696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科创区工作站:
地 址:科创区司法所(科创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816-6336657
负 责 人:龙京晶13981118916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开区工作站:
地 址:经开区司法所
联系电话:0816-2841138、
负 责 人:喻俊尧 0816-2899038 18011107001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仙海区工作站:
地 址:仙海区司法所
联系电话:0816-2760111,0816-2760120
负 责 人:13981163161
第二项:法律援助公开承诺
1、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律公平、公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来电必答、来人必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3、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谐、语言规范、有问必答。
4、法律援助咨询和“12348”专线接线及时,语言文明。
5、对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和反馈办理信息。
6、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持清正廉洁。
7、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秘密。
第三项:法律援助的管辖
1、法律援助案件由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2、市法律援助中心管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全市范围内重大、疑难、涉外案件和其他特殊案件。
3、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由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4、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仲裁)事项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四项: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自然人对下列需要办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或者属于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人员而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6、请求公证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事项的;
7、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8、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交通、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11、请求保护受教育权利的;
12、刑事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13、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请求人身伤害赔偿或者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纠纷而主张民事权益的;
14、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而申诉的;
15、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自然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2、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工伤(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
3、残疾人请求侵犯人身权益赔偿的;
4、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依法保护的;
5、在办理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公证、司法鉴定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7、刑事案件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公安(国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或者是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的;
9、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本细则第二十三规定的法律援助的;
10、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2、经济困难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3、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
5、诉求具有合法性;
6、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和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六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可以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效材料,可以作为经济困难证明: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
2、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3、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4、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6、属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
7、人民法院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
8、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属经济困难的。
第七项: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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