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关于印发《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城)基协,各法律服务所:
为推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制定了《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
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处罚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要求,对其执业信用、执业能力和执业绩效以及内部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由bet36体育备用网址(以下简称市局)与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依法执业、制度落实、委托职责、履行义务、行业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采用每年度100分的计算办法考评。次年重新计算。
第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准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均有100分的基础分。本办法施行后,新核准执业的人员,从执业许可的下一个月起有100分的基础分。其考评增减分内容及标准详见《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一)。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建立法律服务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公布网站,适时公布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法律服务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即时评价、动态增减,由各主管司法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根据各自职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扣减考核分值程序
1、各主管司法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根据日常监管、当事人投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应当扣减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分值时,填写《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增减分申报表》(见附件二),报市局和市基协(园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员的增减分情况由负责指导的园区司法所申报)。
市局和市基协在收到《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增减分申报表》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确认,予以公布(见附件三、附件四),同时通知受评当事人。
(二)增加管理信用值程序
1、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增加考核分值的因素后,由各法律服务机构填写《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增减分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供主管司法局和基协审核。
2、各主管司法局和基协在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连同申报材料在15日内上报市局和市基协,经审核属实后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市局和市基协发现各主管司法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进行增减的事项未进行申报的,可直接对其进行增减。决定直接增减的事项,应当通知受评当事人和其主管机构。
第十二条 实行考核分数修复制度,鼓励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经市局和市基协核准后,恢复原扣减的考核分值。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申诉制度。受考核单位和个人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局和市基协提出书面申诉。市局和市基协可以指派或委托各主管司法局或基层协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所有申诉均由市局和市基协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评先选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法律服务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被评价单位或个人的考评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1、对100分以上(含100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优秀。在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可采取抽检方式;在申报市级以上各项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2、对90分以上(含90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可进行正常执业活动,对其作一般监管。在综合考评、年度考核、执法检查时进行全面考核和考评;在申报市级以上各项评优活动中,要进行专门考察。
3、对80分以上(含80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合格。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重点监管,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整改不彻底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仍未整改合格的,暂缓其年度考核,直至整改合格。
4、对在80分以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不合格。责令其停业整改,至年度考核前整改仍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中不予考核,并依法吊销执业证。
第十六条 将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结果与管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挂钩,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其管理信用综合评价亦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信用考评细则
2.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增减分申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信用评价登记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登记评价表
附件1
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考评细则
根据《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依法执业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1、超越业务范围执业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4、在办理法律服务事务中,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向法律服务所发放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经查证属实的,每一次扣减该所2分。
5、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6、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7、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9、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0、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纪行为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1、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3、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4、以影响案件受理、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5、泄露在执业中知熟的国家秘密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6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6、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拒不改正的,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7、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8、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鉴定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6分;经责令仍不改正,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19、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
20、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代理,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2、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3、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或者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扣3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4、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5、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6、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7、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8、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29、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仍不改正,有违法所得,扣6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3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扣1.5分;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扣3分;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扣10分;构成犯罪,信用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二、落实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31、未建立“三统一”制度的,扣6分。
32、无案件受理审批、结案审批、案件讨论等案件质量控制监督制度的,扣2分。
33、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各项规章制度,执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的,每一项扣1分。
34、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中,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方法、服务费用及缴纳方式、服务周期、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新增服务项目处理等约定不明确的,每一件次扣1分。
35、未建立法律服务事务风险告知制度的,扣1分。
法律服务所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前,未告知其法律服务事务风险的,每一件次扣1分。
36、未建立与委托人或服务对象证据及资料交接制度的,扣2分。
37、无法律服务受理登记、结案登记、法律服务事务讨论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或记录不详细的,每一项次分别扣1分。
38、法律服务事务完结后,未进行归档或档案装订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一件次扣1分。
39、未建立专门的学习制度或学习制度不落实的,每一项扣2分。
4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扣6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1、违反收费制度违规收费的,每一件次扣3分。
42、办理的法律服务卷宗中,无受理、结案审批及重大法律服务事务讨论记录资料,每一件次扣2分。
43、办理的法律服务卷宗中,无法律服务事务意见交换记录的,每一件次扣2分。
44、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无工作记录或工作记录不全、不详细的,每一件次扣2分。
45、在办理法律服务事务中,违反有关制度的,每一件次扣1分;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每一件次扣3分。
三、委托职责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46、与非执业人员单独签订委托合同或单独代理案件的,每一件次扣5分。
47、为非执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提供方便或条件的,每一件次扣3分。
48、法律服务所接待人员态度差、语言不文明,造成当事人不满意或投诉的,扣1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9、冒充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或是授权书的,每一件次扣3分。
50、在办理法律服务事务中,相关证据及资料交结清单填写不全或是冒充当事人填写、签名、篡改的,扣2分。
51、出庭迟到、早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缺席的,每一件次扣2分。
52、办理法律服务事务出现差错、失误的,每一件次扣2分。
三、履行义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53、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出有偷漏税行为的,每一件次扣10分。
54、未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一人次扣1分。
55、对应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每一人次扣1分。
56、不按规定上报应当上报的重大案件或知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因素的,每件次分别扣减5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次扣10分。
57、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求参加的各项活动,未参加或迟到早退的,每一件次分别扣1分。
58、未按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协会要求的各项报表和信息的,每一件次扣2分。
59、所主任履职不到位,疏于管理的,每一件次扣所在法律服务所1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60、在发现、知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或因素后,未及时上报或任其发展的,每一件次扣5分。
61、参与、扇动、指使群众违法上访的,扣10分。
62、对群众的上访未及时进行调处化解或未妥善处置的,扣5分。
63、无故不参加各项指派工作或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
五、行业管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64、法律服务所未按时进行考核的,扣2分。
65、法律服务所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扣2分。
66、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及协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扣所在法律服务所2分。
67、受取消单位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其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68、法律服务工作者未按时接受考核的,扣2分。
69、法律服务工作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扣2分。
70、无故不参加协会相关活动的,每一次扣2分。
71、受取消个人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其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六、其他方面
72、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考核分数一次性降为0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一个年度内有2名以上(含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行政处罚或是行业处分的;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一个年度内受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73、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获得部级、厅级、处级以上部门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表彰的,每一项分别增加10、8、4分。
74、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年度业务每增长20%以上的,增加3分。
75、本细则由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解释。
76、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信用
综合评价增(减)分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被考评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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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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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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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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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司法局
(基协)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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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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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基协)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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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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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所信用评价登记表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评价登记表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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