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舒辉向本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公证,委托事项为:委托宇启昆办理舒辉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48号益多园小区C1幢4-6/7-2号住宅以及C1幢15#车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的抵押借款提前还款手续,签署提前还款申请,代为偿还贷款并领取相关权证;代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重新办理、领取房产证、土地证的相关事宜,查询房产信息;代为出售上述房屋、车库,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收取售房款,办理与该房屋、车库出售等相关的一切手续;代为到房产管理局、国土局办理上述房屋、车库的过户、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本资料,查询房产信息;代为缴纳相关税、费,代为签署减免税、费的申请;代为办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我处于同日出具了《授权委托公证书》[公证号:(2012)绵国信证字第4774号]。现因舒辉与宇启昆的债务两清,舒辉决定撤销该委托书公证,并于2013年7月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自愿撤销(2012)绵国信证字第4774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
根据舒辉的申请,经审查,本处决定撤销[2012]绵国信证字第4774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并收回委托人持有的三份[2012]绵国信证字第4774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
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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