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
2014年2月20日,你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自愿撤销(2009)绵国信证字第1401号遗嘱公证书。经本处调查核实,你于2009年3月2日向本处提出申办遗嘱公证的申请,将自己所有位于雅安市西门南路40号D幢六单元6-4号,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住房留给次子张永平一人继承。本公证处于2009年3月2日出具了(2009)绵国信证字第1401号遗嘱公证书。现你认为次子张永平已有了自己的住房,故决定撤销所立的遗嘱,并撤销遗嘱公证。
根据你的申请,经审查,本处决定撤销(2009)绵国信证字第1401号的《遗嘱公证书》,并收回你持有的一份《遗嘱公证书》。
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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