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姿:
你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公证处提出自愿撤销(2010)绵国信证字第11931号公证之申请。经本处核实,2010年11月25日你向本处提出申办遗嘱公证的申请,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在你去世后,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三江路10号B幢2-4-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4067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绵城国用【2004】第65509号)中属于你个人所有的50 %房屋产权全部由刘允峰(男,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5712131118)一人单独继承。本公证处于2010年11月25日对该《遗嘱》出具了编号为:(2010)绵国信证字第1401号公证书。现你认为你的家庭发生了一些变化,没有必要设立该遗嘱,故决定撤销所立的遗嘱,并撤销遗嘱公证。
根据你的上述申请,经本公证处研究,决定撤销我处出具的(2010)绵国信证字第11931号公证书,并收回你持有的一份遗嘱《公证书》。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7条的规定,向四川省公证协会或者四川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提出复查投诉。
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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