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业监督
 

张剑蓉(女,公民身份510111196807291227)于2015413日向本处申请撤销2014)绵科公证字第1117号、第1138号、(2015)绵科公证字第46号委托公证书。

经本处审查核实,当事人谭林(系申请人女婿)、白玮(系申请人女儿)、林勇秀(假冒申请人者,系申请人亲家母)三人,分别于20141117日、20141125日、2015115日来到本处,由林勇秀假冒申请人并以申请人的名义办理了三份委托公证书。现经我处查实,当事人当时所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相关财产权属证明等原件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且林勇秀(假冒申请人者)在承办公证员调查核实询问其身份的过程中至始至终均称是张剑蓉本人。并在整个办证过程中与白玮、谭林至始至终均以女儿女婿相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时所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等原件的复印件、当事人办理公证时在我处拍摄的照片以及询问笔录为证。据此,本处认定:(2014)绵科公证字第1117号、第11382015绵科公证字第46号委托公证书系当事人谭林、白玮、林勇秀三人恶意串通,以非法手段假冒申请人并以申请人的名义骗取出具,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本处决定撤销(2014)绵科公证字第1117号、第1138号、2015)绵科公证字第46号委托公证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处作出的撤销公证书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四川省公证协会或者四川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提出复查投诉。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非法手段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本处已向相关部门报案,将依法追究假冒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绵阳市科诚公证处

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