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吴穹:
2015年10月13日,你们向本处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刘伟自愿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6号1栋1单元2层4号,建筑面积99.87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中属于刘伟的50%的产权无偿赠与女儿吴穹。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了(2015)绵国信证字第7591号公证书。现你们因房屋赠与的税费过高,故决定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销(2015)绵国信证字第7591号公证书。
根据你们的申请,经审查,本处决定撤销(2015)绵国信证字第7591号公证书,并收回刘伟和吴穹持有的四份《公证书》。
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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